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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關表示,對於納稅義務人逾期不報關、不繳稅、不退運或聲明放棄的貨物,依關稅法第96條規定,海關得將其貨物變賣,無法變賣而需銷毀時,應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在海關監視下自行銷毀,屆期未銷毁者,海關得代位銷毁,惟仍須由納稅義務人負擔有關費用。籲請納稅義務人如期加速貨物銷毀時程並降低負擔成本,可向海關申請自行銷毀貨物。
基隆關說明,若由海關執行代位銷毁,因銷毀作業須依據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招標及簽訂契約,惟囿於貨物屬性、案件數量、櫃場位置等因素,招標時程難以掌控。爰為加速處理逾期貨物銷毀作業,納稅義務人獲知貨物需銷毁時,應儘速委託環境部公告許可的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向本關申請辦理自費自行銷毁,除可減少存倉期間所衍生的倉租及貨櫃延滯費,還能降低營運成本負擔。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倘民眾申請自行銷毀,可至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官網(網址:https://www.reca.gov.tw,路徑:機構業者/清除處理業者),即可查詢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依進口貨物相關屬性及存倉地點等條件,尋找合適的環保處理清除業者辦理銷毁。
基隆關最後提醒,按上揭方式尋找合適的環保處理清除業者,並向海關申辦自行銷毁,若仍有相關銷毁問題,歡迎親洽或電詢本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