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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在112年9月13日第1666次委員會議決議,李君即淘代購工作站於露天拍賣網銷售電動(輔助)自行車,刊載「收貨即騎」、「收到即騎」及合格標章字樣的車牌,實際上沒有審驗合格,就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商品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李君在電動(輔助)自行車網頁刊載「收貨即騎」、「收到即騎」及刊載合格標章字樣的車牌,給人所賣的電動(輔助)自行車有取得合格標章,購買後即可合於交通法規騎乘道路之印象。但經公平會調查,李君所賣的車輛並沒有取得我國檢驗合格標章,所稱的「收貨即騎」、「收到即騎」,並無依據,所贈送載有合格標章字樣的車牌,為裝飾用車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之1規定,未經審驗合格核發合格標章,並不能行駛於道路,所以該網頁表示與事實不符,涉有廣告不實情事。
公平會提醒,交通工具是否能合法行駛,是影響消費者購買與否的交易決定因素,呼籲業者刊登廣告應有所依據,避免觸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