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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使用競爭對手商標名稱刊登關鍵字廣告,挨罰!

日期:112-08-10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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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112年8月9日委員會議通過,晨陽興業有限公司不當使用競爭對手事業表徵(商標)作為關鍵字廣告刊登,使其可連結至晨陽公司網站,屬榨取他人努力成果之顯失公平行為,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調查發現,晨陽公司於110年6月29日至同年9月8日,在關鍵字廣告中使用競爭對手事業表徵「iMAT」作為關鍵字,當消費者在Google搜尋引擎輸入「iMAT翻轉切割墊」等相關字串後,搜尋結果即會帶出「iMAT」、晨陽公司產品文案及公司名稱「晨陽MORN SUN」並列之廣告,點擊廣告連結即進入晨陽公司網站,易使人誤以為兩者屬同公司之事業表徵、同系列產品或具有一定合作關係,屬榨取他人努力成果之顯失公平行為,將減少競爭對手接觸潛在客戶之機會,而足以影響交易秩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公平會提醒,出資刊登關鍵字廣告的事業無論自行或透過代理商刊登廣告,均應謹慎選用關鍵字,隨時注意並檢視關鍵字廣告內容是否有包含競爭同業的公司或品牌名稱,避免使人誤認,以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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