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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自110年1月1日起,個人交易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下稱未上市櫃股票),其所得應申報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
該局說明,近期執行查核時,發現納稅義務人於110年度以每股17.5元取得甲公司未上市櫃股票,並於當年度以每股80元出售該股票,惟未申報該筆所得。經查核後核定基本所得996萬餘元,應補徵稅額74萬餘元,因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依該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除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本案經處罰鍰57萬餘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漏未申報未上市櫃股票之交易所得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戶籍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得免予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