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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立法院23日三讀通過「遠洋漁業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三十六條之一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農業部表示感謝立法院支持本次遠洋漁業條例修正,本次修法有助於完善生產至貿易的規範,使遠洋漁業條例規範更為完整,並確保非法、未報告、不受規範(Illegal, Unreported, Unregulated,IUU)魚貨不會進入我國市場,避免不公平之競爭,保障我國遠洋漁業健全發展。
農業部說明,「遠洋漁業條例」係健全我國遠洋漁業管理,符合國際漁業永續之規範,惟現行該條例僅訂有出口業者之相關規定,至涉禁止IUU魚貨進口之相關規範則尚未完備,爰透過本次修法,增訂涉及IUU漁撈作業之漁獲物或漁產品不得進口,其品項、載運或捕撈資訊,由主管機關公告之;主管機關並得公告限制特定國家、地區之全部或部分漁獲物或漁產品不得進口;並增訂違反前開規定之罰則,違者可處新臺幣600萬元至3,000萬元罰鍰,重複違規者並得加重處罰,以達嚇阻違規之效果;至我國漁船所捕撈之漁獲物為國產魚貨,不受本次修法影響。
農業部最後表示,本次修法禁止IUU漁獲物或漁產品進口,並使進出口IUU漁獲物或漁產品之裁罰額度相同,促使遠洋漁業條例規範更完備,有助健全我國漁業發展及保障合法業者權益,並向國際宣示打擊IUU漁撈行為零容忍,同時與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RFMOs)以及歐盟、美國及日本等主要市場國打擊IUU漁撈行為步調一致,彰顯我國打擊IUU漁撈行為的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