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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自動補報並補繳房地合一稅,嗣經查獲有短漏報所得情事者,可適用較輕之處罰倍數

日期:110-12-22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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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逾期未辦理房地交易申報,只要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除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除漏稅罰之規定外,嗣後如經查獲有短漏報所得額者,還可按已申報案件以較輕之裁罰倍數處罰。


  該局舉例,轄內甲君於110年1月18日出售106年間取得之房地,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及第14條之5規定應課徵房地合一稅,並應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即同年2月17日前)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國稅局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甲君卻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惟已於同年2月26日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屬逾期申報案件。但嗣經調查後,發現甲君106年間向建設公司購入案關房地時,經協議折價100萬元,甲君疏失仍以未折價之金額申報成本,致短漏報課稅所得100萬元,雖仍須就短漏報之所得額處罰,惟得適用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2項規定,以已申報較輕之裁罰倍數處罰。


  該局提醒,房地合一稅不論交易有所得或損失,均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如疏忽逾了期限,仍應盡速申報,有應納稅額亦應一併繳納,如此,嗣後如經查獲有短漏報所得情事,方可適用較輕之已申報案件裁罰倍數處罰,請民眾留意申報期限。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侯股長 06-2298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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