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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修正草案及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修正草案已完成預告程序,將於近期發布

日期:109-01-17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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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強化證券商與期貨商董事、監察人及高階經理人酬金合理訂定及非財務性資訊之揭露,並檢討現行規定以維持適度監理,爰參酌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研議修正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修正重點如下:
一、 促進董事、監察人與高階經理人酬金資訊透明化及合理訂定:
(一)為進一步強化虧損證券商與期貨商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及顧問酬金之揭露,及與證券商、期貨商之經營績效連結,採循序漸進方式,增修應揭露個別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及顧問等之酬金情形,包括最近3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曾出現稅後虧損者、上市上櫃證券商與期貨商之公司治理評鑑不佳者,或上市上櫃證券商與期貨商非主管全時員工平均薪資偏低者。
(二)增訂上市上櫃證券商及期貨商應個別揭露前五位酬金最高之主管情形,包括最近3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曾出現稅後虧損者,或公司治理評鑑不佳者。
二、提升非財務性資訊之揭露品質:強化會計師公費資訊揭露,將現行規定應揭露審計公費減少等資訊之比例,由15%調降為10%。
三、另配合本次修正前開二準則而修正相關附表,爰依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38條及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40條發布相關令釋。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聯絡電話:02-2774-7216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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