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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關提醒廠商勿出借牌照供他人進口貨物,以免徒增法律責任

日期:112-10-17
資料來源: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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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關提醒以借牌方式報運貨物進口,遭查獲虛報或夾藏匿報等違法情事,除借牌人(即幕後實際貨主)應受處罰外,出借牌照之進口商同樣受罰。
  高雄關指出,借用他人牌照報運貨物進口,無論是實到來貨中夾藏部分匿未申報貨物或虛報全部來貨,一旦經海關查獲,出借牌照之進口商及幕後走私實際貨主皆應依海關緝私條例規定處罰。海關緝私條例所定罰則,對出於過失之違法行為並非免責,儘管出借牌照之進口商對於夾藏、虛報貨物進口可能不知情,但只要進口時廠商未善盡查核實到貨物之責任,仍有過失而當受罰。
  尤其是海關查獲夾藏匿報、虛報之貨物若屬管制物品,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規定,出借牌照之進口商應處貨價3倍以下罰鍰;至於隱身幕後實際貨主,若涉犯刑法,則移送司法機關偵辦,縱使經司法偵審後免責,海關仍將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規定,處貨價3倍以下罰鍰,併沒入貨物。
  高雄關再次重申,借牌違法走私案若遭海關緝獲,出借牌照之進口人將依海關緝私條例受罰。故此,呼籲廠商請勿出借牌照予他人報運貨物進口。另外,廠商若發現遭他人冒名報關者,請撥打免費檢舉專線:0800-711117,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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