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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下稱統籌稅款)分配機制業兼顧均衡區域發展及財政努力
現行統籌稅款分配公式,在直轄市部分,已有財政能力指標,在縣(市)部分,主要採基準財政收支差額分配,均具均衡區域發展效果。此外,在直轄市及縣(市)分配部分,亦將營利事業營業額列為分配指標之一,適度回饋地方政府招商努力,具激勵地方財政努力功能。
二、統籌稅款分配情形
統籌稅款規模隨稅收成長已逐年增加,105年度為新臺幣(下同)2,591億元,至111年度已增至3,858億元,增加1,267億元。其中111年度普通統籌稅款較預算通知分配數增加729億元,已全數按公式設算分配地方政府,每一地方政府相當於增加3個月之分配金額,整體而言,對地方財源挹注應有顯著助益。
三、配合整體財經情勢改變,審慎檢討各級政府財政收支劃分
近年來中央推動前瞻基礎建設、長照、因應COVID-19疫情採取紓困振興措施及提升國防戰力等重大政策,經費負擔沈重;而地方財政因統籌稅款挹注,財政狀況已有顯著改善,地方政府自有財源比率已近70%;此外,以往較為外界關注之縣(市)財政,其1年以上債務未償餘額也由105年1,593億元降低至111年的1,317億元,減少276億元,中央及地方財政情勢已有所改變,財政部將通盤審視財經情勢變化,審慎檢討各級政府財政收支劃分,並適時徵詢意見凝聚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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