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部份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友善列印 :
請利用鍵盤按住Ctrl + P開啟列印功能
字級設定 :
IE6請利用鍵盤按住ALT鍵 + V → X → (G)最大(L)較大(M)中(S)較小(A)小,來選擇適合您的文字大小,
而IE7或Firefox瀏覽器則可利用鍵盤 Ctrl + (+)放大 (-)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

金管會將於近期預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3條附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修正草案

日期:109-02-07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為使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之神經障害系列審核基準更為明確,並在未變更保障項目之前提,強化對本保險被害人之保障,並考量醫學常理及實務經驗,金管會研擬本保險給付標準第3條附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修正草案,將於近期內辦理預告。
本次修正重點如次:
一、 因神經系統體傷形成後,往往導致多重部位發生障害,為避免同一體傷重複請領不同殘廢失能種類項次,並明確相關審定原則、適用範圍及名詞用語,爰整合現行「神經障害」系列審核基準第1點及第4點所定「審定時,應綜合其全部症狀…定其等級」及「中樞神經系統病變產生單一種類時,按其影響部位所定等級定之,惟僅可在中樞神經障害與影響部位障害中,按其中較重者定其等級」之審定原則,並增列於「眼」、「耳」、「鼻」、「口」及「胸腹部臟器」共5種障害系列之審核基準,以茲明確。
二、 為使中樞神經系統及周邊神經之定義明確區別,於神經障害系列審核基準第1點中,新增中樞神經系統之定義。
三、 為客觀評估請求權人外傷性癲癇症狀,且回歸神經障害中依勞動能力與生活活動狀態定其殘廢等級,修正神經障害系列審核基準第5點「外傷性癲癇」障害審定原則。
四、 對於「頭痛」障害之審定,應回歸工作能力以及照護需求作為審核標準,並綜合其全部症狀審定之,修正神經障害系列審核基準第6點「頭痛」障害審定原則。
    金管會表示,為廣納多方意見以期訂定方向臻於周延,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法規草案之總說明及條文,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預告期間內,自金管會「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內表達意見。
檢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3條附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各一份。

聯絡單位:保險局產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36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回頂端回頂端 關閉選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