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部份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友善列印 :
請利用鍵盤按住Ctrl + P開啟列印功能
字級設定 :
IE6請利用鍵盤按住ALT鍵 + V → X → (G)最大(L)較大(M)中(S)較小(A)小,來選擇適合您的文字大小,
而IE7或Firefox瀏覽器則可利用鍵盤 Ctrl + (+)放大 (-)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

修正發布「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營業人停止營業處分作業要點」

日期:110-11-02
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署

:::

  財政部今(1)日修正「稽徵機關辦理營業人違反營業稅法停止營業處分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營業人停止營業處分作業要點」(下稱本要點),自今日生效。

  財政部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47條、第50條至第53條規定,營業人有未依規定使用統一發票、滯納稅款、逃漏稅或1年內經查獲3次短漏開統一發票等情形,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下稱國稅局)視案況得予或應予核定停止營業處分。為期國稅局依上開規定辦理停止營業處分作業一致,77年5月13日訂定本要點,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89年10月24日,隨著電子商務快速發展,營業人經由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情形大幅增加,本要點部分規定已不合時宜,爰予修正,本次重點如下:

一、營業人同時透過固定營業場所、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倘經國稅局核定停止營業處分,為避免該營業人僅就部分行銷方式停止營業,其他行銷方式繼續銷售貨物或勞務,而使停業處罰之效果未能彰顯,爰增訂營業人於受停止營業處分期間,應停止一切銷售行為及網路交易功能,不得營業之規定,以防杜取巧。

二、營業人於受停止營業處分期間倘繼續營業,國稅局應於核定停止營業期間依行政執行法第30條規定處以怠金,倘仍未停止營業,得依同法第31條規定連續處以怠金,以督促其履行行政法上義務;並按營業人違章情節輕重訂定怠金裁處金額為第1次5萬元、第2次15萬元、第3次(含)以上25萬元,以資明確並期能遏止不法。

三、原規定營業人因逾規定期限30日未繳納營業稅款經核定停止營業處分,倘經移送強制執行且經執行機關核准分期繳納者,國稅局得暫緩辦理停止營業,考量營業人短(漏)報銷售額、虛報進項稅額,致欠繳漏稅額及罰鍰經移送執行案件亦應有一致性處理原則,增訂上開二類情形經執行機關核准分期繳納者,亦得暫緩辦理停止營業,俾資一致。

  財政部呼籲,營業人應依營業稅法規定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如有應納款項應儘速繳清,避免因違反營業稅法相關規定,受到停止營業處分。

新聞稿聯絡人:
消費稅組:何科長秋揚
聯絡電話:02-23228146

回頂端回頂端 關閉選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