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部份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友善列印 :
請利用鍵盤按住Ctrl + P開啟列印功能
字級設定 :
IE6請利用鍵盤按住ALT鍵 + V → X → (G)最大(L)較大(M)中(S)較小(A)小,來選擇適合您的文字大小,
而IE7或Firefox瀏覽器則可利用鍵盤 Ctrl + (+)放大 (-)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

環評開發案空污抵換來源 新增環保金爐、離島減量及擴大車輛汰舊換新

日期:112-12-13
資料來源:環境部

:::

為加速老舊汽機車及焚燒紙錢之空氣污染改善,並引入民間資源協助離島地區執行空污減量,環境部於112年12月12日修正發布「環境部審查開發行為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增量抵換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抵換處理原則),新增設置環保金爐、協助離島執行空污減量及擴大10年以上老舊車輛汰舊換新等三大抵換來源,鼓勵開發單位彈性運用,以抵減開發行為造成之空氣污染增量,減輕對環境的衝擊。

環境部表示,現行抵換處理原則已提供固定污染源、移動污染源、逸散污染源等抵換來源,供環評開發單位與公私場所合作執行增量抵換之機制,統計110年迄今,環境部審查之大型園區開發案件中,開發單位已規劃空污抵換措施之空污抵換量約為4,365公噸,預期可減輕環評開發對空氣品質之影響。而為提供開發單位更多元的空污增量抵換來源,考量紙錢露天燃燒除造成污染,還易引起民眾陳情,爰將協助環保金爐設置污染防制設施納入抵換來源;另新增開發單位於離島地區執行之空污減量措施,可作為本島開發行為抵換來源;以及擴大老舊車輛汰舊換新適用抵換之車齡條件為10年以上(原為15年),並調整原車輛汰舊換新減量效益之計算基準。

此外,為增加開發單位執行空污增量抵換之彈性,本次修正開發單位屬於法人、團體者,於環境影響評估通過前,得先執行抵換措施,惟取得之空污減量效益應於10年內完成抵換,故環境部特別提醒開發單位注意時效新規定,避免逾期失效。

修正後之抵換處理原則相關資料,可參閱環境部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moenv.gov.tw/),或於發布日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參閱。

附加檔案:

回頂端回頂端 關閉選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