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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2條、第13條之1、第13條之3及第13條之2附表一、附件修正,已完成法規預告,將於近期發布

日期:112-02-03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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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表示,為強化保險業國外保險相關事業投資之風險控管機制,及增列國外信評機構之認定範圍,前已研擬「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以下稱本辦法)第2條、第13條之1、第13條之3及第13條之2附表一、附件修正草案,並已完成法規預告程序,預告期間外界意見已酌予參考,金管會將於近期發布,修正重點如下:
一、    配合國外信用評等機構之發展情形,增列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為本辦法所稱國外信用評等機構。(修正條文第2條)
二、    為強化保險業投資國外保險相關事業之管理,增列申請投資國外保險相關事業應符合之資格條件,並落實差異化管理機制,依被投資對象是否屬保險本業(即「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及保險經紀人公司」),而有不同之要求。(修正條文第13條之1、第13條之2附件)說明如下:
(一) 保險業投資非保險本業之國外保險相關事業,應符合資本適足率達250%以上之財務條件。
(二) 保險業應訂定對保險相關事業及該事業再投資之其他事業之經營管理相關內部作業規範。
(三) 針對「具控制與從屬關係」或「有派任董事、監察人」之國外保險相關事業,上開內部作業規範應包含資訊權(如業務稽核報告、會計師查核報告、金融檢查報告等)取得之控管機制。
(四) 保險業應檢附對保險相關事業當地法令及組織架構權責之相關說明。
(五) 保險業應具備保險相關事業所在國家之語文能力人員。
三、    為強化保險業對國外保險相關事業投資後之管理,增列相關控管機制,並落實差異化管理機制。對於所有保險相關事業,以「具控制與從屬關係」及「派任董監事」,作為訂定差異化管理機制之基礎;至非保險本業之保險相關事業方面,則係依持股比例是否達10%作為訂定差異化管理措施之門檻(修正條文第13條之3、第13條之2附表1),說明如下:
(一) 經保險業派任於保險相關事業之董事及監察人,應將董事會議之重要議案,提報保險業及所屬之金控公司董事會報告或討論。
(二) 至少應每季就該國外保險相關事業之重要事項之審議與核定等事項,於保險業董事會進行報告或討論;保險業屬金控子公司者,並應提報該金控董事會或其授權之專責單位召開會議進行報告或討論。
(三) 應於年度稽核計畫中,訂定對具控制與從屬關係之國外保險相關事業之查核計畫或委託會計師或其他專業人員辦理查核之計畫。
(四) 應陳報金管會有關保險相關事業之稽核報告、查核報告及檢查報告等資料之提供主體,除該被投資對象(第一層)外,應擴及至具控制與從屬關係之被投資對象(第一層)具控制與從屬關係且有實際營業活動之下層子公司。

檢附「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2條、第13條之1、第13條之3及第13條之2附表一、附件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一份。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184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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