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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發布修正「人身保險業辦理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

日期:109-01-17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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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金管會)考量我國壽險業將逐步接軌IFRS17及國際清償能力(ICS)等制度,為強化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含有宣告利率之保險商品)銷售後管理機制及健全該業務之經營,以減少未來接軌可能產生之衝擊,修正「人身保險業辦理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規定,並自109年7月1日生效。
本次修正重點包括督促壽險業者主動建立宣告利率平穩機制、明定每月宣告利率會議應檢視與評估項目,以及各區隔帳戶特別盈餘公積之處理方式等三部分,分述如下:
(一) 督促壽險業者主動建立宣告利率平穩機制:為落實宣告政策之資產負債管理,回歸由壽險業者自行管控宣告利率範圍,刪除現行宣告利率上限之規定,並增列公司訂定宣告利率應考量區隔資產帳戶固定收益債券利息收益率,並反映必要利潤率及費用率後決定。
(二) 明定每月宣告利率會議應評估項目:為強化壽險公司每月宣告利率會議應評估與檢視項目,期望公司能透過完整分析後進行各商品宣告利率之決定,明定評估及檢視項目應包含內容,以及銷售未滿一年的保單,應確保該商品重新計算之合約服務邊際(簡稱CSM)不得為負。
(三) 各區隔帳戶特別盈餘公積之處理方式:增列要求壽險公司於會計年度終了,如仍有可供分配盈餘時,應就各區隔帳戶當年度資產價值超過各種準備金之淨增加數,依名目稅率(20%)計算的稅後金額之20%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各區隔帳戶特別盈餘公積提存上限為當年度資產價值超過各種準備金,依名目稅率(20%)計算的稅後金額;超過上限部分,得予迴轉。
檢附「人身保險業辦理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修正及修正對照表各一份。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46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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