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管制私法人買受住宅房屋、合理調節住宅市場、保障民眾居住權益,立法院修正平均地權條例第79條之1(下稱本法條)規定,增訂私法人取得供住宅使用房屋許可制,並限制取得後於一定期限內不得辦理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本法條於112年7月1日施行,國產署已配合採取相關措施。
國產署表示,配合內政部訂定「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下稱許可辦法)及公告私法人免經許可之9種情形,該署已修正不動產標售公告及投標須知,112年7月1日起公告標售不動產,依建物登記謄本所載屬許可辦法第2條規定供住宅使用之房屋,即於標售公告附表備註載明私法人投標注意事項。
國產署進一步表示,私法人參與標售投標或申請讓售供住宅使用之房屋,私法人應自行確認符合內政部公告免經許可情形,或於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前自行檢具使用計畫依許可辦法申請許可。未來倘經地政機關審核無法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國產署各分署將依規定解除買賣契約,無息退還已繳價款。
有意參與標售投標者可至國產署便民服務業務網(招標資訊-委外招標資訊)查閱招標資訊,歡迎各界踴躍參與投標。
新聞稿聯絡人:陳簡任秘書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