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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補助原住民勞動合作社及法人機構推展產業要點,修正第三點、第六點自112年3月10日起實施

日期:112-03-17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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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補助對象及條件:營業所在地設於本市繼續滿六個月以上,並向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登記有案,具有合法設立登記之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證明書。

二.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補助,應檢附申請補助計畫書,並敘明經費內容。如有特殊情形須變更計畫者,應報請並經機關核准後始可辦理。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撤銷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申請購置營運財務等相關費用,需另檢附估價單)

(二)本會受理每一補助案件經完成審核程序後函文通知,符合資格者於及收到核定函後始可辦理。

(三)因應年度預算各申請補助案件受理至當年度十一月十五日止。

(四)申請文件或內容不齊全者,應於本會通知次日起十日內補齊,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所申請案件不予受理。

(五)補助項目經核定後,因事實變更或其他正當合理事由致無法執行者,申請單位應敘明原因函報本會核定修正或停止計畫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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