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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補助對象及條件:營業所在地設於本市繼續滿六個月以上,並向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登記有案,具有合法設立登記之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證明書。
二.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補助,應檢附申請補助計畫書,並敘明經費內容。如有特殊情形須變更計畫者,應報請並經機關核准後始可辦理。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撤銷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申請購置營運財務等相關費用,需另檢附估價單)
(二)本會受理每一補助案件經完成審核程序後函文通知,符合資格者於及收到核定函後始可辦理。
(三)因應年度預算各申請補助案件受理至當年度十一月十五日止。
(四)申請文件或內容不齊全者,應於本會通知次日起十日內補齊,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所申請案件不予受理。
(五)補助項目經核定後,因事實變更或其他正當合理事由致無法執行者,申請單位應敘明原因函報本會核定修正或停止計畫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