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本國銀行風險管理架構,將於近日發布「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修正規定
為強化本國銀行之風險管理架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已依據國際金融監理規範,近日將修正發布「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下稱「計算方法說明」),並定於114年1月1日起實施,給予銀行充足時間進行調整。另為精進銀行內部風險管理能力,金管會將開放銀行申請採行信用風險內部評等法(下稱IRB法)計提資本。
97年全球金融海嘯後,為使銀行因應經濟衝擊時能更具韌性,以支持銀行體系穩健性及經濟發展,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BCBS)於99年12月發布「巴塞爾資本協定三(Basel Ⅲ):強化銀行體系穩健性之全球監理架構」,提出強化全球資本規範之改革方案。金管會為確保本國銀行建構與國際標準一致之風險管理架構,已於102年起實施上述Basel Ⅲ規定,並自104年起導入實施流動性覆蓋比率等規定,接軌與國際一致之流動性量化標準。另為改善金融海嘯後所暴露銀行缺乏風險敏感性等弱點,BCBS於106年12月7日發布「巴塞爾資本協定三(Basel Ⅲ):危機後改革定案文件」(下稱改革定案文件),因疫情衝擊,BCBS於109年3月宣布延後至112年實施。金管會原規劃改革定案文件所定之信用風險標準法、IRB法、作業風險、槓桿比率及產出下限等修正規定,於113年1月1日起實施,而交易對手信用評價調整、市場風險最低資本要求及證券化暴險資本計提規範則於114年1月1日起實施,經參酌國際上主要國家陸續宣布延後實施改革定案文件之時程,並考量本國銀行有系統及內部作業調整時間之需求,金管會表示,上述所有法規定於114年1月1日起實施,以利銀行有充足時間進行調整。
本次修正內容包括信用風險標準法、IRB法、產出下限、作業風險及槓桿比率等規定,修正重點如次:
一、信用風險標準法:
(一)強化信用風險資本計提之風險敏感性,及細緻化暴險分類與相對應之風險權數,已修正企業暴險、權益證券暴險、零售暴險及表外項目之風險權數與信用轉換係數,其中針對權益證券暴險係採分5年逐年提高風險權數方式調整。
(二)增訂盡職調查之規定,要求採用外部信用評等計提資本之銀行應至少每年進行檢視,以強化銀行使用外部信評之應盡責任;並明確違約暴險定義,及修正風險抵減工具相關規定。另參考BCBS問答集,修正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標準法相關規定。
二、IRB法:本次修正主要依據改革定案文件之規範,並考量銀行實務進行調整,包括排除不適用IRB法之暴險類型(如權益證券型暴險)、調整風險成分(違約機率、違約損失率、違約暴險額)之估計值下限、完善內部模型驗證架構,及建立模型驗證校調循環機制等。另調整銀行申請資格與流程,包括試辦年限由原先2年改為1年,銀行須於試辦結束後出具相關查核報告,提報董事會通過後函報金管會。
三、新增產出下限(Output floor)規定:為強化資本計提之可信度與可比較性,新增銀行採用IRB法計算之風險性資產,應不低於採用標準法計算之風險性資產的72.5%,倘低於72.5%者,須以標準法計算所得風險性資產之72.5%數額計提資本。
四、作業風險:主要修正作業風險資本計提之計算方法,由現行「基本指標法」、「標準法」及「進階衡量法」,改以「新標準法」取代。
五、槓桿比率:主要為改善槓桿比率暴險之衡量方式,例如修正衍生性金融商品暴險之計算方式及新增結算服務處理相關規定等。
金管會前已請38家本國銀行以111年12月底個體資本適足率為基礎進行試算。依試算結果,法規修正前後全體銀行平均普通股權益比率、第一類資本比率及資本適足率僅略為下降(下降幅度分別為0.24、0.28及0.31個百分點),槓桿比率大致無變動;整體而言,本次修正資本計提規範對本國銀行之影響有限。至於改革定案文件之其他規定,包括交易對手信用評價調整、市場風險最低資本要求及證券化暴險資本計提規範,預計於113年第2季前發布暫行版本及進行試算。
為強化銀行內部風險管理能力,以更精準之方式衡量及控管信用風險與授信資產,金管會將開放銀行申請採行IRB法計提資本。銀行如符合其資產規模達新臺幣2.5兆元,及財務健全性與守法性條件者,得向金管會提出申請。金管會表示,首批申請期限預計為113年6月底前,將儘速公告申請書件等相關事宜。
資本適足率係衡量本國銀行風險承受能力之重要指標,金管會將持續參考BCBS所發布之各項國際規範及主要國家之作法,在兼顧與國際接軌及穩健可行之原則下,研議修正我國資本適足性相關規範。
附件:修正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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