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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支付標準「中醫之藥費及藥品調劑費」章節,本署不修訂通則

日期:110-01-08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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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健保署於109年12月28日至110年1月4日預告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四部中醫之藥費及藥品調劑費章節,於通則增列「限中醫醫院、中醫診所及西醫醫院附設中醫部門申報」,因近日藥師團體對於本項條文修訂提出許多建議,爰本署將持續溝通凝聚共識,將不修正該條文。

健保署表示,因開放社區藥局調劑中藥涉及中醫門診總額分配,本署需再與總額團體協商特約藥局調劑中藥相關費用,且為明確現行給付之範圍,故辦理支付標準預告修正作業,以蒐集各界對於本項修訂之看法。由於預告期間藥事團體及中醫師團體對本案有不同意見,本署尊重藥界之意見,故不修正該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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