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於14日訂定發布「權證避險專戶股票交易適用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三第一項本文規定稅率辦法」(下稱本辦法)。
財政部表示,依112年5月10日修正公布證券交易稅條例(下稱本條例)第2條之3第1項本文及第16條規定,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發行認購(售)權證,於該權證上市或上櫃日至到期日期間,基於履行報價責任規定及風險管理目的,自112年11月10日起至117年11月9日止,出賣認購(售)權證避險專戶內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標的股票者,其每日交易成交總金額在避險必要範圍內之部分,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1‰稅率(下稱優惠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說明,為確保權證避險專戶內標的股票交易適用優惠稅率之必要性及合宜性,該部依本條例第2條之3第2項規定,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發布本辦法,定明上開基於履行報價責任規定及風險管理目的之條件、範圍、避險必要範圍之認定基準與內部控管及其他相關事項,並自112年11月10日施行,其要點如下:
一、避險必要範圍之認定基準:依權證發行人各類避險需求態樣[認購權證交易、認售權證交易及避險比率(Delta值)變動],依各該態樣之預計避險股數及權證標的股票當日收盤價,計算每日避險必要範圍之金額,按「權證避險專戶交易明細表–每日相同標的股票之各檔權證交易資料」(附表一)「合計」欄位所列「預計賣出標的股票避險金額」認定之。但融券賣出標的股票避險部分,按該金額細項項目「賣出認售權證」及「避險比率變動賣出股票–認售權證」總數認定之。
二、權證發行人應訂定適當之控管機制及查核程序,並落實執行及留存紀錄之相關事項。
三、權證避險專戶交易明細清單之格式(如附表一至附表四)。
財政部提醒,權證發行人按約定行使價格出賣標的股票與權證持有人(即權證履約)及出賣權證避險專戶內標的股票超出避險必要範圍部分,應依本條例第2條第1款或第2條之2所定稅率(非當沖交易為3‰;當沖交易為1.5‰)課徵證券交易稅,如經查獲有短(漏)徵或短(漏)繳稅額情形者,將補徵稅額並裁處罰鍰。該部籲請權證發行人應確實計算每日避險必要範圍,確保權證避險股票交易適用優惠稅率金額符合本辦法規定基準,俾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