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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簡化環境教育機構認證申請流程,並提供更完整環境教育專業服務、資訊與資源,環保署於112年8月8日公告修正「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並自發布日起生效。修正重點如下:
一、歸類整併各條款,明文經營管理計畫應配合推廣環境政策相關執行措施內容,並為避免環境教育人員執行職務時與實務脫節,新增該人員於配置時應檢附一年內曾參加相關研習之規定。(修正條文第4條)
二、修正認證審查規定,以符實務作業需求。(修正條文第5條)
三、界定補正程序,審查時限不得逾6個月。(修正條文第6條)
四、擴大相關機關及專家學者參與認證相關事宜,規定得成立審查會及召開初審會議。(修正條文第7條)
五、新增屆期之展延尚未作成准駁決定時,依有無遵循展延申請期間規定,明定得否於認證屆期後繼續依原認證內容辦理;未申請展延者,於原認證屆期失效後如需繼續經營,應重新申請;並修正展延應檢具文件及審查程序規定。(修正條文第9條)
六、新增必要時得調訓環境教育人員,環境教育機構不得妨礙其參訓。(修正條文第11條)
七、放寬環教機構文件異動報請備查之期間。(修正條文第12條)
八、修正每年提送成果報告為每季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執行成果。(修正條文第14條)
九、修正環境教育人員訓練收費基準上限之訂定機關。(修正條文第15條)
十、規定評鑑期程,刪除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之特定條件,配合簡化年度成果報告,新增評鑑自評報告規定。(修正條文第17條)
十一、新增已不再經營環境教育業務的環境教育機構,自行申請廢止認證。(修正條文第19條)
本次公告修正相關詳細內容,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或於發布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