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部份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友善列印 :
請利用鍵盤按住Ctrl + P開啟列印功能
字級設定 :
IE6請利用鍵盤按住ALT鍵 + V → X → (G)最大(L)較大(M)中(S)較小(A)小,來選擇適合您的文字大小,
而IE7或Firefox瀏覽器則可利用鍵盤 Ctrl + (+)放大 (-)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

預告「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修正草案

日期:112-08-02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為因應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及第183條於112年5月10日修正公布,將大量持股申報及公告門檻由10%調降為5%,並自公布後1年施行,及為強化申報效率與監理效能,調整相關配合措施,金管會研擬修正「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下稱本辦法)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因應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修正公布,配合將大量持股申報及公告門檻由10%修正至5%。
二、目前取得人係透過公開資訊觀測站辦理公告,並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報,為踐行節能減碳及提升申報效率,規劃取得人除維持現行公告方式外,其申報書件改經由公開資訊觀測站上傳檔案,即屬完成申報,並由公開資訊觀測站系統轉知被取得股份之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證交所)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下稱櫃買中心),爰酌修相關文字。
三、取得人為政府管理之退休及保險基金者,考量其肩負相關政策任務,具高度公益性,與一般取得人性質有別,爰適用特別申報制於每半年度申報及公告,且初次及變動申報期限均為10日內。
四、為強化監理效率及提升資訊揭露品質,明定金管會得行政委託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受理取得人依本辦法辦理之申報及公告案件。
五、為貫徹公司股權透明度,並基於法律明確性,明定取得人(包含政府管理之退休及保險基金)於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5%而未超過10%之股份且繼續持有至施行日者,應於施行日起10內辦理初次申報及公告;另考慮實務申報作業負擔及相關股權資訊揭露實益,簡化前開應辦理初次申報及公告事項。
六、配合112年5月10日修正公布本法第43條之1第1項規定,係自公布後1年施行,爰明定本辦法修正施行日期為113年5月10日。
金管會表示,此次修正草案除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草案預告公告刊登公報之翌日起60日內,自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之「草案預告」網頁內陳述意見或洽詢金管會證期局。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交易組
聯絡電話:(02)2774-722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回頂端回頂端 關閉選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