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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修正草案

日期:110-07-16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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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110年5月26日修正公布之保險法(下稱本法)第143條之4規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研擬「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將於近期依法辦理預告。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    配合本法第143條之4修正規定,修正本辦法所列資本等級之用語,將現行「資本適足率等級」之規範文字修正為「資本等級」。(修正條文第五、六、七條)
二、    配合本法第143條之4增列淨值比率不得低於一定比率之規定,於「資本適足」等級除現行保險業資本適足率達百分之二百外,增列「且最近二期淨值比率至少一期達百分之三」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五條)
  金管會表示,本辦法修正草案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近日內公告,為廣納多方意見以期修正方向臻於周延,本次修正草案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60日內,至金管會「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內陳述意見。
    檢附「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46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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