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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農糧作物生產設施與設備計畫研提規範
壹、
計畫目的 :輔導設 置蔬菜、果樹、花卉及其種苗作物生產設施及設備,穩定作物生產,提 升 農產品品質及其經營成效,進而促進產業發展。
貳、申請對象及條件
一、共通規定
(一) 補助對象: 符合農業發展條例所訂「農民」定義之自然人及種苗業者。
(二) 用地要求:設施搭建之土地應為合法農地或符合土地編定規定之土地,申請者須具備土地完整使用同意文件,如土地共有人同意文件(分管證明、土地使用權人同意書)或租賃契約等。
二、 除前揭事項外,另各產業尚須符合之規定如下:
(一) 蔬菜與果樹產業
1.須取得國際驗證、產銷履歷驗證或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碼之一項。
2. 申請人申請時尚未取得上揭驗證、條碼者,所提計畫申請案得先受理。申請案倘獲核定,申請人應於設施(備)完工後、辦理成果驗收前,取得上揭驗證或條碼者,並向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或農糧署當地分署補提出證明文件,始得辦理經費核銷,逾期未 提,視同放棄補助。
(二) 種苗產業(限特定蔬菜及果樹種苗):
1. 申請條件:符合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 44 條規定取得種苗業登記證之 種
苗業者 。
2. 申請作物品項以蔬菜種苗及參與香蕉、柑橘、百香果、草莓等健康種苗驗證體系 之 種苗業者 (須提供已通過驗證或申請之證明文件)為限。
3. 申請蔬菜種苗品項者,以從事蔬菜採種 、蔬菜育種 及 配合參與大宗蔬菜種苗供應申報 之種苗業者 為限。
(三) 花卉產業 申請設施者,申請設施至少 0.1 公頃(含)以上;申請設備者,既有設施栽培至少 0.1 公頃(含)以上或露天栽培 0.2 公頃(含)以上。
三、 本計畫受理申請之起迄期程由農糧署或農糧署各區分署統一通知。
四、 蔬菜、果樹、花卉及其種苗產業之政策性專案計畫,與地方創生計畫經國家發展委員會相關會議審議通過者,併納入本計畫辦理,免依本規範審查優先排序與受理申請期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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