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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至5月3日止

日期:110-04-29
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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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今(110)年使用牌照稅於4月1日開徵,因應銀行業勞動節補假,繳納期限順延至5月3日(星期一),納稅義務人如遺失或未接獲繳款書,請儘速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其派駐監理機關服務櫃檯查詢或申請補發。


賦稅署提醒,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5條規定,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款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15%),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請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


為利稅款繳納,財政部提供多元化繳稅管道,納稅義務人可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https://net.tax.nat.gov.tw/),利用自然人/工商/金融憑證、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或臺灣行動身分識別TAIWAN FidO、或車牌號碼及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直接線上查繳稅款;或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也可以透過自動櫃員機(ATM)、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等方式進行繳稅。另外,還可使用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上QR-Code行動條碼連結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辦理線上繳稅,或透過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服務業者之APP,選擇以綁定之信用卡或金融卡繳納稅款。


賦稅署特別說明,納稅義務人受疫情影響,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相關規定,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又為協助納稅義務人申請,財政部訂定「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相關規定、申請流程及申請書格式皆可於該部網站「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https://www.mof.gov.tw/covid19)自行下載運用;該專區亦設有各稅捐稽徵機關諮詢窗口,納稅義務人可多加利用。


新聞稿聯絡人:謝科長富琪 
聯絡電話:23228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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