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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海關處分之當事人得就同種類案件合併申請復查

日期:111-04-15
資料來源: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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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關表示,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如不服海關對其進口貨物核定之稅則號別、完稅價格、應補繳稅款、特別關稅,或依海關緝私條例處分之緝私案件者,得於收到稅款繳納證或處分書之翌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以書面向海關申請復查。另數宗行政處分係基於同一當事人,且同種類之事實上或法律上之原因者,其得於法定救濟期間內合併申請復查。
       該關進一步說明,為利於迅速解決糾紛、降低當事人提起行政救濟程序之成本,並有效紓減訟源,以精進行政救濟辦案品質,如數宗行政處分係基於同種類之事實上或法律上之原因者,當事人得以1份復查申請書,針對數宗處分表明不服,合併申請復查。
       該關提醒當事人注意,申請復查之法定期間仍以個別行政處分送達之翌日起算,故如欲合併提起復查程序,宜審慎注意各處分申請復查之法定期限,避免罹於時效,而獲致「復查不受理」之不利結果。 


業務承辦單位:旗津分關
新聞稿聯絡人:凃春杏
電話:07-5727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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