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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職場MeToo困境,檢討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規定, 不漏接所有被害人

日期:112-07-20
資料來源: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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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指出,本次院版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草案已明定,雇主不論是否接獲正式申訴,均有應盡之防治義務,即使沒有接獲申訴,亦須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對工作場域做適當的調整。依照不同的情況,明確界定所應採行之「立即有效糾正及補救措施」。另增定雇主接獲受僱者申訴職場性騷擾,應通知地方主管機關;經雇主調查認定屬性騷擾的案件,亦應將處理結果通知地方主管機關。

勞動部表示,修法若通過,在職場中,最高負責人有性騷擾行為,勞工可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經調查屬實,即裁罰行為人,可處新臺幣1萬元至100萬元罰鍰。勞工已向雇主提出申訴,不服雇主之調查或懲戒結果,亦可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再申訴,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得命行為人之雇主採取必要之處置。又,對於利用權勢進行性騷擾的行為人,被害人得請求損害額最高可至5倍之懲罰性賠償金。

此外,對於被害人保護及扶助部分,行政院版亦明定雇主應提供或轉介被害人相關諮詢、醫療、心理諮商或社福資源等必要服務。政府也會提供相關協助。

勞動部進一步表示,本次修法,行政院版草案已針對現行法制不足之處全面檢討,明確規範職場性騷擾管轄範圍、建立外部公權力申訴調查機制、增訂處罰規定、簡化申訴流程及提供相關協助資源,遏阻職場性騷擾事件發生,並完善被害人保護及扶助,不漏接所有被害人。

勞動部最後說明,行政院版法案將與立法院各版本共同由立法院進行審議,勞動部將向立法委員充分說明,並尊重立法院最後審議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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