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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解決非都市土地農牧及林業用地之微型露營場合法申設露營場議題,行政院110年3月23日指示位於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林業用地上露營設施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分工原則:除少數屬教育用途者由教育部予以納管外,其餘由交通部擔任主管機關予以協助輔導納管。經交通部多次邀集農委會等相關部會研商後,內政部於111年7月20日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有條件開放農牧用地、林業用地容許使用設置微型露營相關設施,交通部同日公告修正「露營場管理要點」,以利露營活動及場域管理能在規範條件下執行。
為協助業者及地方政府推動露營場申請登記作業,交通部觀光局迄今已辦理40餘場次說明會議、歸納各相關部會共36項疑義釋示、完成露營場土地許可使用申請書暨計畫書範本以及「露營場申請懶人包(含各地方政府申辦窗口資訊)」,相關文件資訊皆已於「各露營場權管機關盤點露營場資訊平台」揭露供地方政府及業者下載。
此外,為加速地方政府執行推動輔導作業,交通部觀光局已輔導桃園市、新竹縣、苗栗縣、臺中市、南投縣、嘉義縣、高雄市、屏東縣等8縣市成立露營場聯合輔導及審查小組,協助業者提出申登及透過聯合審查方式提升審查效率,皆以簡政便民為導向,加速推動露營場合法納管。
目前全台露營場家數為1818家,其中合法家數為186家,違法家數為1632家,以南投縣333家、苗栗縣328家、新竹縣321家最多。交通部觀光局表示,為加強推動露營場合法化業務,「中央機關露營管理協調聯合督導小組」於112年5月24日首度督導新竹縣,要求新竹縣政府針對該縣轄內全區位於環境敏感區域之10家露營場優先進行稽查及輔導退場,並恢復原容許用途使用以維護民眾安全;及請縣府加速審查增加露營場合法案例,以鼓勵業者儘速申請合法,莫再觀望。
「中央機關露營管理協調聯合督導小組」27日再次督導苗栗縣,除要求加強稽查及輔導全區位於19類環境敏感區之露營場退場外,亦針對媒體報導露營場管理要點嚴苛等議題討論溝通,會中交通部觀光局澄清「露營場管理要點」相關規範係依據內政部修正放寬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附帶條件辦理,該規定基於尊重土地管理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要求比照開放作非農用、非林用用途限制管理,有條件開放面積未滿1公頃之露營場設罝營位、衛生設施及管理室等露營相關設施不得超過660平方米(約200坪),設施高度不得超過3公尺等規定;至於露營相關設施不得設置於19項環境敏感地區部分,基於國土保安、資源保護及旅遊安全,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建議納入「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附帶條件。
至於媒體報導申設合法露營場代辦費用及簽證費用不貲一節,交通部觀光局已完成露營場土地許可使用申請書暨計畫書範本提供露營場經營者參考,以及地方政府也會提供相關輔導措施,協助填寫申請書,並未規定要委託代書代辦。關於水土保持申辦部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代表表示一定規模以下採簡易適用條件及範本(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辦理者不需技師簽證,可節省簽證費用,以及該局有補助地方政府成立水土保持技師服務團,服務民眾水土保持相關疑義,露營場經營者可多加利用。
交通部觀光局表示將持續督導地方政府積極推動露營場合法申請及落實納管,以維護遊客露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