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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臉書粉絲頁表示,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6條之內容,光電設施補助不得超過1,000萬,所以多設公司搶標,也稱此為五鬼搬運。經濟部表示,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根本無此內容,簡單搜尋即可查知,為惡意造假訊息。由於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因此能源局已向警方報案告發。
經濟部指出,這個錯假訊息刻意將「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示範獎勵辦法」移花接木為「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事實上,建築整合型設備,所指的是光電板做為建材直接用在建物上,例如屋頂、光電磚、玻璃等,這種結合光電的非典型建材成本較一般光電高,才有部分補助,與此錯假訊息的法條、適用範圍完全不同。
經濟部能源局並表示,實務上光電業者成立多家公司是因為再生能源發電業銀行貸款,多以購售電合約作為專案貸款的依據,故銀行經常希望業者針對個別貸款案場成立項目公司,以確保銀行債權,此為光電開發時的常態,也非特定公司獨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