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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公告外籍移工匯兌公司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條第1項所定之金融服務業

日期:110-10-22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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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4條第4項及「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規定,外籍移工可透過外籍移工匯兌公司辦理小額匯兌。為提升我國對外籍移工權益之保障,並落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普惠金融之政策,金管會公告外籍移工匯兌公司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下稱金保法)第3條第1項之金融服務業。


  金管會表示,外籍移工匯兌公司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外籍移工除依「外籍勞工在臺工作須知」可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保障自身權益外,經由本公告將外籍移工匯兌公司納入金保法規範後,外籍移工將可多一項金保法申訴評議之救濟途徑,增加外籍移工權益之保障。


  金管會強調,加速金融科技創新發展,提升我國金融服務業競爭力之同時,金管會亦同時兼顧消費者權益,落實負責任創新之意旨。



聯絡單位:金管會法律事務處
聯絡電話:(02)8968-0872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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