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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安定基金計提標準」(以下稱「計提標準」)係依據保險法第143條之1第3項授權訂定,依該法規定,保險安定基金由各保險業者提撥,其提撥比率,由主管機關審酌經濟、金融發展情形及保險業承擔能力定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考量計提標準逐年檢討,因多數修正內容係屬例行性調整,例如配合年度表達修改適用年度等,為使保險業能因應經營環境情事變化,即時適用新指標計算繳納保險安定基金,已完成計提標準修正草案之研議,將於近期內依法辦理預告。
本次修正要點如下:
一、 刪除第二條附件「人身保險安定基金差別提撥率及提撥金額之核算方式」及第三條附件「財產保險安定基金差別提撥率及提撥金額之核算方式」所列「一、經營管理績效指標評等內容」,第二條及第三條配合修正相關文字(修正條文第二條及第三條)。
二、 新增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之「經營管理績效指標評等」所屬各類別指標項目及權重、評等方式、各指標說明及實施所需填報之表格,由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擬訂,報金管會核定後辦理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
金管會表示,為廣納多方意見以期修正方向臻於周延,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法規草案之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60日內,自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內陳述意見。
檢附「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安定基金計提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各乙份。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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