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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處分境內外基金利得,課稅方式大不同

日期:113-01-16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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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近來理財風氣盛行,營利事業為妥善運用資金,利用閒置資金向金融機構申購國內、外基金作為投資選擇,但必須注意買賣國外基金之利得,並不屬於停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之範圍。

以基金公司的註冊地來區分,可分為境內基金及境外基金,境內基金指的是基金的發行公司在國內登記註冊的基金,處分境內基金所發生的利得,屬證券交易所得,可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於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期間,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是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而境外基金,係指基金的發行公司註冊地在我國以外的地區,由國外基金公司所發行,並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核准在國內銷售的基金,營利事業處分境外基金的所得,屬於境外投資所得,並不屬於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的範疇,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納稅。

營利事業除了處分境外基金之利得應課徵所得稅外,舉凡境外基金配發孳息、基金轉換(即申請買回原基金後再申購新基金)等交易認列之收益,亦屬營利事業境外所得,應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營利事業於申報處分基金利得時,若無法區別境內外基金,可逕洽基金申購單位或上網至基金資訊觀測站查詢,以避免申報錯誤。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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