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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款,屬購買該貨物成本或費用減少,非屬所得性質

日期:109-12-10
資料來源: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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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營利事業來電詢問,109年購買節能電器收到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款,應該如何入帳及課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財政部近年陸續發布多項退還減徵貨物稅措施,營利事業如購買新電冰箱、冷暖氣機及除濕機等節能電器,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規定,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依該部109年7月9日發布之令釋,實質上為購買貨物成本或費用之減少,非屬所得性質,營利事業應將該退稅款列為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109年購買節能電器如列為固定資產,該退稅款應自資產成本減除,按減除後之帳面金額計提折舊;如以當年度費用列帳,則列為當年度費用之減項。其如於購買次年度始申請退稅者,該退稅款應於申請時,列為該固定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依稅法規定計算折舊;該貨物業以費用列帳者,該退稅款應列為申請年度之其他收入。

歲末年終,汰舊換新電冰箱、冷暖氣機及除濕機等節能電器之際,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注意取得退還減徵貨物稅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課徵規定。

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聯絡人:王美淑主任 聯絡電話:(07)330-2499
撰稿人:楊淑婷                     聯絡電話:(07)330-2058 分機6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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