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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構友善安全的教保服務環境!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與「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修正條文自112年3月1日正式施行

日期:112-03-03
資料來源: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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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國教署 聯絡人:王怡婷    電話:(02)7736-7432 電子信箱:e-j384@mail.k12ea.gov.tw

111年6月29日經總統修正公布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與「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已經行政院核定於112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次修法主要強化幼兒保護規定,對於幼兒教保權益事項更有保障,教育部亦完成各項授權子法的修訂作業,以具體回應各界對於營造更為友善安全教保服務環境的期待,同時使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教保服務機構有所依循,相關施行條文重點摘述如下:

一、明確規範教保服務機構相關人員消極資格及違法對待幼兒案件調查處理流程

本次修正條文參酌108年6月5日修正公布的教師法,將消極資格規定依其情節輕重,分別明定終身、1年至4年不得進用的規範,並於兩法明定教保服務機構發生疑似不當對待幼兒案件時,知悉通報及啟動調查程序之時效。再者,教育部依兩法授權訂定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以完整規範調查小組組成、調查程序、調查處理結果通知及不適任人員認定之機制,保障幼兒及家長權益。

二、增修相關罰則及提高罰鍰,達防止違法效果

為回應外界反映罰鍰額度過低及達到遏止違法之效,教育部於兼顧比例原則及處罰允當的前提之下,對於損及幼兒及家長權益情節重大的情形,如超收幼兒情節重大、生師比不符、未辦理幼兒團體保險、未依規定收退費、規避檢查、進用未具資格之教保服務人員等,整體調高兩法罰鍰額度。另本次條文增定教保相關人員不得對幼兒有身心虐待、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或其他對幼兒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的行為。

三、擴大園長資格服務年資採計範圍

考量托嬰中心及幼兒園確有相互流通人員之情形,且教保服務人員請假或出缺時有進用代理人員之實需,本次修法將101年1月1日以後具備幼兒園教保員資格的托嬰中心托育人員任職年資,及具教師或教保員資格且擔任教保服務人員代理人員連續達3個月以上的服務年資,納入園長資格服務年資採計規定。

四、加速推動擴大公共化服務供應量政策,並增修教保服務機構管理相關規定 

擴大幼兒園辦理主體,增加公司、有限合夥、醫院或商業得辦理以招收其員工子女、孫子女為主之幼兒園,並增列地方政府所屬機關(構)、軍警校院、公司性質之公營事業、醫療法人得設立非營利幼兒園。另公部門以無償方式為原則,提供公有的不動產辦理非營利幼兒園或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另亦增訂學校附設幼兒園班級數得納入學校班級數作為增置護理、輔導人員的員額計算,解決教保現場實務上遭遇的問題。

教育部表示,修正法案上路前,已盤整實務上遭遇問題,並完備各項授權子法的修訂作業,以利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教保服務機構落實執行。期透由完善法規命令,建構優質、安全的學前教育環境,提供更優質的教保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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