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IFRS修正及國內目前實施IFRS情形檢討現行規定以提升財務報告會計處理一致性,暨提升上市櫃證券商及期貨商董監事酬金資訊之透明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研議修正「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相關條文,除擴大上市櫃證券商及期貨商應揭露個別董監事酬金之範圍條件部分自112會計年度起適用及配合IFRS修正流動及非流動負債之分類規定自113會計年度起適用外,其餘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IFRS修正流動及非流動負債之分類規定:
(一) 為避免實務作法分歧,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於109年至111年間修正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財務報表之表達」(IAS 1)相關規定釐清具合約條款之長期借款負債,應以資產負債表日考量是否能遵循合約條款以評估其流動性分類,企業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始須遵循之合約條款則不影響負債流動性分類;另就負債可能以權益工具償還之情況,例如可轉換公司債係由純債券部分及將債券轉換為股份之轉換權所構成,若轉換權符合權益工具定義而與純債券部分分別認列權益及負債,則該轉換權不影響公司對純債券部分(負債)流動性之分類;反之,若轉換權未與負債分別認列,例如公司發行外幣計價之海外可轉換公司債,若每股轉換價格非固定新臺幣,公司可能因債券持有人要求轉換時將承擔匯率風險,而使轉換權不符合權益定義,故須考量發行條件是否允許持有人隨時轉換,而判斷轉換公司債流動性之分類。
(二) 另依IAS 1修正新增規定,非流動負債若意圖或預期提前於資產負債日後12個月內清償,仍應分類為非流動負債,並應揭露清償時點之資訊。
二、配合現行實務修正股本定義及增加相關揭露規定:考量實務上企業於現金增資基準日將已募足之股款認列為股本或預收股本,或企業發行新股予行使員工認股權者或轉換公司債持有者,並未以向主管機關登記者為限,爰配合修正股本之定義,並要求於附註揭露尚未經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之資訊。
三、擴大上市櫃證券商及期貨商應揭露個別董監事酬金之範圍條件:
(一) 為提升上市櫃證券商及期貨商董監事酬金資訊之透明度,並引導業者與員工共享經營成果,促進董監事酬金與員工薪資之合理性,參酌112年8月11日進行法規預告之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修正草案,修正上市櫃證券商及期貨商最近年度公司治理評鑑結果擴大為屬最後「二個」級距者,及增訂上市櫃證券商及期貨商「最近年度稅後淨利增加達10%以上,惟非主管職務之全時員工年度薪資平均數卻未增加者」、「最近年度稅後損益衰退達10%且逾新臺幣500萬元,及平均每位董監事酬金(不含兼任員工酬金)增加達10%且逾10萬元者」,應於年度個體財務報告之其他揭露事項揭露個別董監事酬金。
(二) 另配合前開修正條文修正證券商及期貨商相關財務報告附表格式,俟發布前開修正條文後,依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38條及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40條發布證券商、期貨商財務報告表格名稱及書表格式之令。
金管會表示,為廣納多方意見以期修正方向臻於周延,此次修正草案除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草案預告公告刊登公報之翌日起60日內,自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
http://law.fsc.gov.tw/)之「草案預告」網頁內陳述意見或洽詢金管會證期局。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
聯絡電話:(02)2774-7124 會計審計組
(02)2774-7496 證券商管理組
(02)2774-7176 期貨管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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