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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租賃所得注意事項

日期:109-01-09
資料來源: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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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由租屋網取得公開出租資訊舉發房東涉嫌漏報房屋租賃所得逃漏稅捐,常因無法提示明確具體事證而遭免議。


依據財政部頒訂之「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6點(二)規定,民眾倘依據網路、報章雜誌、政府公報、廣播電視或其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之各項公開資訊提出檢舉,卻未檢附具體可供偵查之事證,依該要點規定稽徵機關應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正或提供新事證。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檢舉他人逃漏稅捐,務必詳述逃漏稅捐的事實,並提供可供偵查的具體事證,除應敘明檢舉人姓名及住址外,尚須提供房東姓名、住址、出租房屋的坐落地址、涉嫌漏稅的年度及租賃契約書、匯款證明或現金簽收條等可供偵查的具體事證,稽徵機關才能據以辦理。【#002】


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聯絡人:歐陽峯主任  聯絡電話:(07)8123816


撰稿人:黃莉滿           聯絡電話:(07)8123746 分機6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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