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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媒體報導,農林公司所有之屏東老埤農場,將變更400公頃農地作光電案場且已準備送件。農業部鄭重澄清:尚無接獲該案審查或徴詢同意之情事,且該農地涉及農企業法人之承受許可,受到農地農用之限制。
農業部表示,89年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對於近80萬公頃的耕地,除開放自然人可以自由買賣外,僅限農企業法人經營資本密集或技術密集類目,符合ㄧ定標準,始可承受耕地,係為特許性質。目的是希望透過企業協助農產業升級,達成農業永續經營目標,故對於申請案件應提出之農業經營利用計畫書為審查重點,經審查同意後,即需維持所核准之農業經營利用,並無所謂已經營若干年即完成使用而可變更作他用。經查農林公司當年承受耕地係為作茶葉生產,因該案場區塊完整,已成為茶產業的重要生產基地,歷年受到農業部農糧產業及試驗研究單位協助及輔導。
此外,報導指出農林公司擬變更使用面積高達400公頃,倘若送審,該變更規模係屬中央區委會審議同意權,且涉及環境生態議題須受檢核,所需考量之事及價值甚多,以及必須進行在地溝通,絕非可輕易變更。至於報導提及茶樹結合光電部分,農業部再次強調,地面型農電共生並無開放,現階段仍在農業部試驗單位實驗中。同時,在優先維護糧食安全及保護農地永續經營的前提下,以「農業為本、綠能加值」為原則,跨部會合作推動農業綠能政策,特別在地面型漁電共生,已公告漁電共生區位範圍 20,905公頃,惟目前開發面積僅2,150公頃,仍有很大持續推動之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