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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表示,為保障公職人員擬參選人及候選人所僱用從事競選活動之工作人員之保險權益,近日核定修正《公職人員擬參選人及候選人僱用從事競選活動工作人員參加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注意事項》(以下稱本注意事項)第二點及第五點規定。
勞動部說明,經監察院許可設立政治獻金專戶的公職人員擬參選人或向選舉委員會登記為候選人者,如僱有從事競選活動之工作人員,應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與《就業保險法》規定,向勞保局成立投保單位,為所僱勞工申報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就業保險,並得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
勞動部進一步指出,依修正前本注意事項規定,擬參選人或候選人與其所僱勞工,於僱傭關係消滅時,雇主應於受僱勞工離職之當日申報退保;未離職者,自投票日起10日內應為受僱勞工辦理退保;未辦理退保者,由勞保局自投票日起第10日逕予退保。勞動部考量競選活動工作人員於投票日後,多有陪同候選人進行選後謝票及善後等相關事務,爰配合實務需要,將雇主應辦理退保期限,放寬為自投票日起30日內;對於未辦理退保者,也一併將勞保局的逕予退保日,修正為自投票日起第30日。另外,配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政治獻金法等規定,於公職人員定義,增列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二類人員,擴大適用範圍,以保障勞工保險權益。
勞動部呼籲,公職人員擬參選人或候選人應依規定,為所僱從事競選活動之工作人員申報加保,使被保險人能夠獲得完善的保險給付保障,並避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