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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在113年4月10日第1695次委員會議通過,小行星公司及合晶公司銷售「iNO太空人律動機」商品,廣告刊載「1分鐘垂直運動600下,運動效率超越跳繩每分鐘60下」、「這個球已經跳48小時沒有掉下來了」、「站著律動15分鐘=走路8公里」、「最長的2年保固」、「市面最高額『一億元產品責任險』」、「是台灣唯二『真的』有通過BSMI國家電檢認證的律動機」、「NO.1全球募資冠軍」、「打破群眾募資歷史紀錄」,刊載市售品牌「無任何律動專利」、「無任何國內安檢」、「未經過台灣電檢認證」等語,並無學理或事實根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小行星公司及合晶公司各新臺幣90萬元罰鍰。
據公平會調查,小行星等公司廣告宣稱「1分鐘垂直運動600下,運動效率超越跳繩每分鐘60下」、「站著律動15分鐘=走路8公里」,依台灣復健醫學會、台灣肥胖醫學會提供專業意見,並無學理依據足資證實上述效果,而且業者自己也承認使用該商品所消耗卡路里,不可能相當於走路8公里,這些宣稱都是屬於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的表示。
公平會補充,這個商品廣告還有多項與事實不符的地方,首先,商品廣告刊載「最長的2年保固」、「市面最高額『一億元產品責任險』」,但其他品牌律動機有提供3年保固、二億餘元之產品責任保險;其次,廣告刊載「是台灣唯二『真的』有通過BSMI國家電檢認證的律動機」,就市售品牌刊載「未經過台灣電檢認證」、「無任何律動專利」、「無任何國內安檢」,但其他多項品牌律動機有取得律動專利及經濟部標檢局商品驗證登錄證書;再者,廣告刊載「NO.1全球募資冠軍」、「打破群眾募資歷史紀錄」,但確有其他商品之募資金額較該商品為高。
公平會再次提醒,業者為招徠消費者購買商品,刊播廣告時應善盡廣告主的真實表示義務,並應隨時注意廣告內容是否與實際相符,如已有所變更,應檢視修正廣告內容,如果商品有訴求功效時,應確保其具有相關科學學理或實驗依據,以避免觸法且損及自身商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