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部份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友善列印 :
請利用鍵盤按住Ctrl + P開啟列印功能
字級設定 :
IE6請利用鍵盤按住ALT鍵 + V → X → (G)最大(L)較大(M)中(S)較小(A)小,來選擇適合您的文字大小,
而IE7或Firefox瀏覽器則可利用鍵盤 Ctrl + (+)放大 (-)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

營利事業預收貨款於交易完成時應轉列營業收入,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日期:111-02-17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其依照買賣契約約定,在交付貨物或提供勞務前向客戶預收定金或預收全部款項,應於交易完成時認列營業收入。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所得稅結算申報,帳列預收貨款偏高,經進一步查核,其中一筆預收貨款150萬元,係甲公司於106年6月15日接受乙公司訂購機器設備,雙方簽訂買賣契約約定在出貨前預收全部貨款,甲公司於108年1月已按約定履行合約,將該機器設備交付乙公司使用,因收入已實現,故預收貨款應轉列收入,惟甲公司並未轉列致漏報營業收入,該局除調增營業收入外,並按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預收貨款,應注意有無交易已完成而未轉列營業收入之情形,以免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漏未列報營業收入及短漏報所得額遭補稅及處罰。


聯絡人:審查一科陳股長

電話:(02)2311-3711分機1273

回頂端回頂端 關閉選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