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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財政部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及管理作業要點辦理。
二、計畫申請對象:
(一)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二)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
(三)民間團體:
1.各級立案之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
2.非原住民團體,則為設立目的與社會福利服務、就業促進或職業訓練有關之非營利法人(不含政治團體)為優先。
三、計畫申請單位及額度:
(一)地方性第一級計畫: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為原則。
(二)地方性第二級計畫:
1.原住民族地區之鄉(鎮、市、區)公所:新臺幣150萬元以下為原則。
2.依法設立之地方性民間團體: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為原則。
(三)區域性計畫:全國性或省級立案之民間團體/實施範圍需跨2個以上縣(市)或直轄市行政區/新臺幣150萬元以下為原則。
四、計畫受理期限:
(一)地方性第一級及區域性計畫:自本計畫核定日起至2個月內(即111年6月6日)函送本會,逾期者不予受理。
(二)地方性第二級計畫:
1.由地方政府受理轄內單位申請,並辦理初審作業;受理期間由地方政府訂定,不得少於40日為原則。
2.地方政府應於本計畫核定日起2個月內(即111年6月6日)彙整申請案初審結果後函送本會,逾期者不予受理,且未經所屬地方政府初審函送者,亦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