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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律師法」部分條文修正,新增「公職律師」規定,持續落實司法改革決議

日期:112-05-24
資料來源: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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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司法改革決議意旨,律師法新增「公職律師」規定,以提升政府法律專業,完善政府法律制度,及協助政府機關(構)及公立學校同仁在推動業務過程中,能妥適處理日益漸增的法律諮詢及訴訟等案件,並保障公務員法律權益。經廣納各界及律師等團體之寶貴意見,並蒐集外國立法例與專家學者論述,配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之修正,本部提出律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送請行政院審查,經行政院於今年3月31日將該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於今日三讀通過,修正重點分述如下:

一、公職律師專任於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校。

二、公職律師以律師名義辦理法律事務。

三、公職律師兼具公務員及律師雙重身分,應遵守公務員服務法及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

四、公職律師應加入律師公會。

此次修法,符合司改決議意旨,使律師制度與時俱進,更加完備,並使政府機關(構)及公立學校,可藉由公職律師之專業能力,提升政府法律專業能力及落實公務員法律權益保障,我國律師制度也將展開新紀元,期待未來公職律師能發揮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之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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