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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度苗栗縣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 開始受理申請

日期:112-01-04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原住民族事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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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已開始受理申請,只要登記在苗栗縣境內且資格符合的族人自即日起可開始提出申請,申請期限至112年4月30日止。申請後經衛星影像輔佐判釋及現地勘查審核通過者,於本(112)年度禁伐期間,無毀損砍伐木林之情事者,每公頃可領取新臺幣3萬元禁伐補償金(未達1公頃者按比例計算)。

    苗栗縣政府原住民族事務中心呼籲有意願申請禁伐補償之原住民鄉親,可以向當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其申請對象如下:

1.  原住民保留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具原住民身分之所有權人或合法使用權人,得申請禁伐補償:
一、經劃定為禁伐區域。
二、受造林獎勵二十年期間屆滿。
禁伐補償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交由地方執行機關辦理之。

2.  申請人應每年填具禁伐補償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原住民保留地所在地之受理機關申請,受理機關初審通過後,轉請地方執行機關辦理勘查作業,經確認竹、木覆蓋率七成以上,且無濫墾、濫伐之情事,應予實施補償之必要者,予以核准:
一、身分證明文件、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但能以電腦完成提供
    網路查詢者,得免予檢附。
二、申請人非土地所有人,應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或承租契約書。
前項申請人為各鄉(鎮、市)公所原住民保留地使用清冊記載有案之原住民或其繼承人者,免附土地登記簿謄本。

  同一地號土地當年度因限制使用或促進利用,同時符合禁伐補償及其他中央機關發給獎勵金、補償或補助之規定,僅得擇一申請。

  前條所定合法使用權人之資格與第一項審查申請補償之對象、程序、期程、認定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林政主管機關定之。

3.  原住民保留地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由主管機關劃定為禁伐區域並公告之
一、依法編定為林業用地及國土保安用地。

二、依法編定適用林業用地管制之土地。
三、依法劃設為保護區或水源特定區。
四、依法劃設為國家公園之區域。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實施禁伐之必要。

4.  依本條例核發禁伐補償金額度如下: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每公頃新臺幣二萬元。
二、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起,每年每公頃新臺幣三萬元。
前項禁伐補償金額度,於核准補償面積不足一公頃者,按面積比例發給,並算至公頃以下四位數為止。

5.  禁伐補償金核發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地方執行機關應撤銷禁伐補償,並命受領人按月依比例返還當年度之禁伐補償金:
一、竹、木擅自拔除、採取或毀損致覆蓋率未達七成。但因病蟲害、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受領人之情形所致,不在此限。
二、同一地號或自其分割出之原住民保留地,於受領禁伐補償金後,因限制使用或促進利用而受有其他中央機關發給獎勵金、補償或補助。
三、受領人於受領禁伐補償金後,喪失所有權或合法使用權。
四、申請人喪失原住民身分。

6.  受領人於受領禁伐補償金後,喪失私有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或合法使用權時,繼受人同意禁伐並主動以書面通知受理機關者,得按月按面積依比例
受領禁伐補償金。

公有原住民保留地之合法使用權人,準用前項規定。

本府原民中心提醒族人有關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計畫以1年為限,每年均須向當地鄉公所提出申請,並需備齊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國民身分證影本,如非土地所有人,請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或承租契約書等資料。

想了解計畫相關規定,可電洽當地鄉(鎮、市)公所或洽詢縣府原住民族事務中心曾怡萱小姐,聯絡電話:037-558218

泰安鄉公所謝煒倫先生,聯絡電話:037-941025分機403

南庄鄉公所高民輝先生,聯絡電話:037-823115分機108

獅潭鄉公所陳品宇小姐,聯絡電話:037-931301分機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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