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部份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友善列印 :
請利用鍵盤按住Ctrl + P開啟列印功能
字級設定 :
IE6請利用鍵盤按住ALT鍵 + V → X → (G)最大(L)較大(M)中(S)較小(A)小,來選擇適合您的文字大小,
而IE7或Firefox瀏覽器則可利用鍵盤 Ctrl + (+)放大 (-)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

112年繼承或贈與案件之免稅額、扣除額與111年相同

日期:112-01-04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已公告112年遺產稅及贈與稅免稅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適用金額,依稅法規定,每年年底財政部會計算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幅度,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因111年年底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幅度未達10%,112年上開金額均未調整,彙整如附表:
該局進一步表示,配合110年1月13日修正公布民法第12條規定,成年年齡由20歲下修為18歲,自112年1月1日施行,公告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及受扶養兄弟姊妹有關成年年齡之認定,於112年1月1日以後發生之繼承案件,適用上開修正後之民法規定。
該局提醒民眾,申報遺產稅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申報贈與稅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如尚有相關稅務問題,可撥打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顏股長 06-2223111分機8041
回頂端回頂端 關閉選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