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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稅則第6907節陶瓷面磚,請依新修正規定標示產地

日期:112-06-14
資料來源: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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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關表示,依據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下稱貿易局)112年5月5日最新修正「陶瓷面磚商品標示基準」(下稱標示基準),稅則第6907節之陶瓷面磚應於本體以中文或外文標示原產地,未依規定標示者,不得通關進口。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依據標示基準第2條及第4條規定,陶瓷面磚指經黏土或其他無機質原料加以成形,經高溫燒結而成,且厚度未滿40毫米之板狀不燃材料;主要用於牆面及地板,具裝飾及保護作用之裝修材料。產地標示應採用成型、燒結方式,於本體以中文或外文標示,惟擠出面磚或面積小於50平方公分之馬賽克面磚,不在此限。對於面積16,200平方公分以上或背面以玻璃纖維網為基材之陶瓷面磚,得以雷射打印、噴墨印、蓋印或網印等不易塗改之方式為之;另已依規定標示原產地者,如切割成多片,並整組販售者,應至少有1片顯示原產地,始得免每片標示。

基隆關提醒,進口人輸入稅則第6907節之陶瓷面磚商品前,請注意相關產地標示規定,相關資訊可參閱貿易局網站(https://www.trade.gov.tw,路徑:首頁/新聞與公告/公告訊息),以免因不熟悉規定而延宕通關。

聯絡人:基隆關業務一組廖怡惠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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