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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8日公布「菸酒稅法」第7條修正條文

日期:112-02-09
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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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日總統公布「菸酒稅法」第7條修正條文,定明紙菸、菸絲、雪茄以外之其他菸品應徵稅額按每公斤或每千支徵收新臺幣1,590元,從高課徵。

財政部表示,鑑於國際間陸續推出新興菸品(如:加熱式菸草產品),因乏管理機制,致迭有危害人體健康案例發生,為加強是類產品之管理,衛生福利部擬具「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其修正條文第4條規定,其他菸品以計量單位「重量」或「支數」計算菸品健康福利捐,從高課徵。財政部考量其他菸品態樣不一,為避免按「支數」計算應徵稅額大於按「重量」計算之稅額,卻以較低之重量計算稅額課徵菸酒稅而形成低價菸,又課徵菸稅與菸品健康福利捐之計算方式向採一致性規範,爰配合上開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規定,擬具「菸酒稅法」第7條修正條文,定明其他菸品按計量單位「重量」或「支數」計算應徵菸酒稅額,從高課徵,以維護租稅公平及國民健康。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考量管理與課稅之一致性,於菸酒稅法修正公布後,該部將配合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施行日期,依菸酒稅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報請行政院核定菸酒稅法第7條修正條文同日施行,並將加強宣導。

新聞稿聯絡人:游科長忠信
聯絡電話:(02) 2322-8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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