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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食安標準應全國一致 統一規範利於遵行

日期:110-01-04
資料來源:行政院新聞傳播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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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今(31)日由秘書長李孟諺偕同政務委員羅秉成、衛福部長陳時中及農委會副主委黃金城召開記者會對外說明,行政院將本於法律的統一性以及全國的一致性之審查基準原則,相關地方食安自治條例凡定有「乙型受體素一律不得檢出」規定者,因違反憲法且牴觸中央法規,自明(110)年的1月1日起,原訂者函告無效;新訂者不予核定。


羅政委表示,食安標準應全國一致,綜觀目前(截至109年12月30日止)17個直轄市、縣(市)原訂或新訂的自治條例,各自立法,造成業者難遵循、民眾易混亂。羅政委並進一步說明地方各自為政的三亂象,包括:規範標的不同、行為態樣不同,且法律效果也不同。


羅政委強調,衛福部在今(109)年9月17日修正發布「動物用藥殘留標準」,自明年1月1日起,進口豬之萊克多巴胺殘留量已定有安全容許標準,依法得在此範圍內檢出乙型受體素。而相關地方食安自治條例凡定有「乙型受體素一律不得檢出」規定者,因違反憲法且牴觸中央法規,故自明年1月1日起,原訂者函告無效;新訂者不予核定。


羅政委說明地方自治條例不合法、不合理、亦不可行。行政院的審查基準為:「法律的統一性」,即下位法不得牴觸上位法,地方法不得牴觸中央法;以及「全國的一致性」,即國內的食安標準及對外經貿政策要一致。地方自治條例屬於下位階的法律,與中央法律發生牴觸無效的情形,將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予以函告,這次17個直轄市、縣(市)當中,直轄市的部分,會由行政院函告無效與不予核定;其他縣(市)則由衛福部函告無效與不予核定。這是基於法律統一性的要求,臺灣是民主法治國家,應在法律規定範圍內運行相關政策及事務。


羅政委進一步表示,全國的一致性是非常嚴肅的問題。依憲法第107條規定,國際貿易政策應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開放含萊克多巴胺之相關豬肉品項進入臺灣,屬國際貿易行為,一定要全國一致,若中央同意進口,地方可以禁止,失信於貿易夥伴,世界各國如何跟我國進行貿易往來?其次,憲法108條規定,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事項包括公共衛生,也包括食品安全衛生,從中央與地方的權限劃分來看,國際貿易政策與食安,皆一致由中央的權限處理。


羅政委進一步表示,人民的生命健康不應因居住地而有不同的標準,既然法律已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透過風險評估機制訂定安全容許標準,此全國一致性的事務就不容地方任意地做較嚴格或較寬鬆的規定。有地方政府援引司法院釋字第738號解釋,認為地方可用更嚴的標準來處理地方食品安全事務,這是錯誤的認知,食品安全與電子遊戲場之管理不能相提並論,除因食品具全國流通性,與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固定於單一行政轄區之情形顯有不同外;居住於不同行政轄區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價値應等同對待,故食安標準無因地制宜之空間。


羅政委重申三項重要理由,這些地方自治條例不僅不合法,並且恣意限制憲法保障人民的自由權利;有些地方政府連已經從2012年就進口的萊牛都要禁止,對人民的生活造成不必要的擾動,完全不合理;有些地方政府不只禁販賣、也禁運輸及貯存,例如從甲地要運到丙地,經過禁止運輸的乙地,其運輸行為就要被處罰,難道地方政府要設點攔截這些肉品的運輸,這需要耗費極大的人力、物力,顯然是不可行。


羅政委強調,自明年1月1日起,全國的規範統一,函告無效的自治條例就不能執行,不予核定及尚未報院的自治條例並未生效,當然也不能執行。羅政委並呼籲食品的標準應全國一致,國際的標準亦健康無虞。


行政院食品安全辦公室表示,各直轄市、縣(市)食安自治條例定有乙型受體素一律不得檢出及其相關罰則者,因違反憲法並牴觸「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等中央法規,依「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1項規定應屬無效,今日已分別由行政院、衛福部函告直轄市、縣(市)政府現行相關條文,自明年1月1日起應屬無效,所報修正條文不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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