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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1個金融帳戶,即構成刑責,請勿以身試法

日期:113-05-14
資料來源: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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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洗錢防制法(下稱本法)第15條之2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帳戶(號)之告誡機制及刑責規定,已於112年6月14日公布,於112年6月16日施行。媒體報導「5年內不要賣超過3個帳戶不會被起訴」、「賣簿罪訂得太寬鬆」容有誤解,茲澄清如下:           

一、販賣1個金融帳戶,即構成犯罪

    本法第15條之2第3項明定無正當由交付、提供金融帳戶,倘係因「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交付、提供之帳戶合計3個以上」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後,5年以內再犯」等三種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因此,行為人如販賣1個金融帳戶,因有對價關係,即符合本法第15條之2第3項第1款要件,而有刑事責任。

二、雖非買賣,但無正當理由而交付、提供金融帳戶之受裁處告誡者,帳戶功能將受影響至少5年

    有關經警察機關裁處告誡後之法律效果,本部已依本法第15條之2第6項之授權,訂定「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二第六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並於113年3月1日施行,課予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帳戶(號)而受告誡之行為人,其已開立或新開立之「金融帳戶」自告誡當日起5年內,受有每日交易限額及禁止使用網路銀行、電話銀行、存款帳戶連結各式支付平台等限制,電子支付帳戶亦受有每日國內外小額匯兌及每月代理收付之額度限制。「虛擬通貨平台帳號」則經結清後逕予關閉,且自告誡當日起5年內不得開立新帳號。而行為人經盡職調查允許新申請成為第三方支付服務業之賣方客戶者,則自告誡當日起5年內不再受有虛擬帳號服務,且受有開立帳號數、撥款天數、每日及每月收款限額等限制。

三、告誡效果自113年3月1日起往後生效

    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帳戶(號)之行為人若係於113年3月1日前受裁處告誡,依本辦法規定對其帳戶(號)所為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等措施之5年期間起算日亦為受裁處告誡之當日,然帳戶(號)實際暫停、功能受限制或被關閉等措施,自113年3月1日當日開始,本辦法第4條之立法說明載有明文。是以,自112年6月16日起至113年2月29日間受告誡之行為人,其帳戶(號)暫停、功能受限或逕予關閉之效果,自113年3月1日起「往後」生效。

四、已臻健全之告誡制度與刑責規範雙管齊下,嚴格阻斷人頭帳戶(號)之橫行

    告誡制度自112年6月16日施行起迄113年5月7日為止,受金融服務限制之行為人計有2萬5,990人。本部將持續與內政部警政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數位發展部依本辦法規定,對人頭帳戶(號)落實金融服務限制措施,並嚴格偵辦構成刑責之人頭帳戶(號)交付、提供者,以恪遵懲詐職責,強力杜絕人頭帳戶(號)猖獗亂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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