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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產署配合原住民族土地政策,原住民承租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向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補辦增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下稱原保地)者,可檢附相關文件向國產署轄區分署(辦事處)申請緩收租金,倘經行政院核定增劃編原保地,並可申請退還已繳租金。
國產署表示,原住民族委員會基於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及原住民取得原保地為「權利回復」概念,報經行政院核定,請財政部等國有土地管理機關配合檢討修正申請增劃編原保地之承租人得緩收、免收及退還租金相關規定。財政部配合原保地政策隨即啟動修法程序,除於112年10月4日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28條規定,增訂租金緩收、免收及退還規定,並於同月25日訂定執行方式。國產署各分署已同步啟動盤點案件造冊、規劃收件服務等前置作業,俾利執行方式及作業說明下達後,可儘速推動租金緩收、退還事宜。
國產署進一步表示,國有非公用出租土地申請增劃編原保地主要為花蓮縣、臺東縣及屏東縣3縣。基於便民服務,該署各分署(辦事處)將於112年12月底前以分期分區方式通知承租人至鄉鎮區所在地辦理申請租金緩收或退還作業,承租人亦可至該署分署(辦事處)臨櫃申請租金緩收或退還。如承租人就原保地租金緩收或退還之申請資格等事項有相關疑問,可洽詢土地所在地國產署轄區分署(辦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