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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製應課菸酒稅產品,應如實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並如期申報

日期:110-12-23
資料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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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產製應課徵菸酒稅之廠商於產製應稅菸酒前,應向所轄國稅局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並按菸酒稅條例規定期限申報及繳納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產製廠商常見的違章或疏失型態有下列幾種:未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即產製出廠、短報或漏報出廠數量及免稅菸酒未經補徵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課稅類別申報不實等情事。


       該局呼籲為維護自身權益,請產製廠商隨時自我檢視有無上開違反菸酒稅相關法令規定之情形,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主動向工廠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如對菸酒稅相關作業規定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轄區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蘇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分機1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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