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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應依規定設算利息收入

日期:113-01-16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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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將資金貸與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應設算利息收入課稅。

依據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而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銀行利息收入3萬元,惟上下年度資產負債表借方股東往來餘額變動增加8,000萬元,經查係甲公司於110年1月1日將資金8,000萬元借與股東並約定無息。依前揭規定,應按110年1月1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2.366%,設算利息收入1,892,800元【=80,000,000元×2.366%】,調增課稅所得1,892,800元,補稅378,560元。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若有將資金貸與他人未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偏低之情形,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應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行依法調增利息收入,以免遭調整補稅。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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